【PConline 资讯】今日起,《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影响市民生活的新法规将正式施行。 法规中,将个人信息保护,贩卖个人信息非法所得以及新媒体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将严处中介买卖交换个人信息行为,即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中介买卖交换个人信息也算侵权,以及提供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对于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采编发布、转载等需取得相应许可,未经许可或超范围开展信息服务活动的,最高可罚款3万元。 此外,就收集用户信息方面,《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 与此同时,规定中还指出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定义,即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其中。针对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中,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18项具体要求。 |
正在阅读:《网安法》今起施行 买卖个人信息超50条可入罪《网安法》今起施行 买卖个人信息超50条可入罪
2017-06-01 00:15
出处:PConline原创
责任编辑:sunz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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